为实现学校办学目标,吸引和选拔优秀教师充实我校教师队伍,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学术水准,实现学校的可持续发展,经研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合同制聘用
新聘专任教师实行聘期合同制。学校与新聘专任教师签订有固定期限聘用合同,每个聘期为3年,最多可签2个聘期。每一聘期期末,学院和学部对新聘专任教师进行聘期考评,提出是否转为长期聘用(转入事业编制)、续聘和解聘的意见,报学校审批。
第二条 招聘计划制定
新聘专任教师实行有计划公开招聘。招聘计划既要考虑学科发展的需要,也要充分考虑新聘专任教师的职业发展,留校人员比例不超过20%。学部应依据队伍规模和结构制订五年期专任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年度招聘计划由学院、学部与人事部门协商后提出初步方案,报学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审定后公布实施。
第三条 聘用基本条件
应聘者应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良好教师素质和学术发展潜力,一般应为国内“985”高校或海外知名大学博士或本学科最高学位获得者,新聘专任教师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第四条 聘用程序
(一)应聘者向学院提出申请,提交应聘材料(3封推荐信,应聘表及相关材料)。
(二)在学部和人事处的参与下,由学院组织应聘者做学术报告和课程试讲,学院以会议票决的方式对应聘者的科研能力和教学能力进行综合评议。学院为推荐人员初步拟定教学及科研工作安排、制订较为详细的职业发展规划,以及可提供的待遇和研究支持条件等。办公室和实验室等工作条件,由学院统筹安排。
(三)学部对学院推荐人选的材料进行全面审议,作出综合评价,确定拟聘人选。
(四)人事处汇总并形式审查拟聘人选材料,经学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审定,确定聘用人选。
(五)新聘专任教师签订工作协议,办理入职手续。
第五条 职称初定及晋职
按本办法聘用的专任教师依据职称管理相关规定由学校确认初始教师职称,聘期内可参加学校职称评审。
第六条 新聘教师待遇
(一)聘期内享受校内同等人员的国家工资、岗位劳酬等待遇,学校购买社会基本险。
(二)具有博士学位的新聘教师聘期内享受10万元安家费、2千元∕月租房补贴、1万元∕年博士津贴。科研启动费由应聘者依据职业规划提出,学院、学部审核,经学校引进人才工作小组审定后,在学校队伍建设经费中列支。
(三)非博士学位的新聘教师,除本条(一)款外的其他待遇,可依据应聘者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第七条 转入长期聘用(转入事业编制)
聘期考评将以国内外同行专家学术评价、教学质量评价等环节组成。经聘期考评,具备良好的教师素养和职业能力、有较好的学术潜力和学术表现、具备独立开展学术研究、独立承担国家研究项目能力者,可转入长期聘用(转入事业编制)教师。转入长期聘用的教师,合同聘用期计算连续工龄。
第八条
本办法经2011年11月8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重庆大学教师补充实施意见》(重大校〔2011〕153号)同时废止。